物权法的四个原则,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一、关于一物一权原则 。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于债权人乙,乙取得抵押权,甲旋又将该房屋设定抵押于丙,丙亦取得抵押权,两个抵押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它们的性质相互排斥吗?它们在内容上互不相容吗?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以什么为性质上相互排斥或内容上互不相容的判断标准?难道乙的抵押权和丙的抵押权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假若该房屋的价值小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总额,两个抵押权就是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吗?其实若发生此种情形,法律的处理规则很简单也很清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同时实现。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此二抵押权是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的,即使是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例,若未经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那也是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与一物一权并无关系。
有学者举下列之例欲说明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互相矛盾或排斥的他物权:某开发商将一栋房屋的不同单元分别售给各买受人,买受人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同时开发商又以整个房屋向另一银行作抵押借款,这两项抵押权就会形成矛盾和冲突。其实,所谓矛盾和冲突是指权利实现后果上的矛盾和冲突,而非指权利性质和效力上的矛盾和冲突。两项抵押权都是合法有效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设若全部的单元套间都办理了抵押,则仍依前述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实现、同时登记的同时按债权比例实现的规则处理;设若只有一部分单元套间办理了抵押,则未办理抵押的部分由后一银行行使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的部分按上述冲突规则处理,问题都可得到解决。

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设定土地使用权(地上权)于乙,乙取得他物权,则非经地上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在土地之上设定抵押权,若土地所有权人未经地上权人同意设定了抵押权,抵押权应属无效,但此时导致抵押权无效的原因并非一物一权,而是对已设定权利负担的物权在为处分行为或为再负担行为时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保护他物权人的利益。所以,若他物权人同意所有权人在同一物上再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此时的抵押权仍为有效,一物一权原则不能适用。不仅如此,若是他物权人自己在土地上设定抵押,则毫无问题,此时,一物之上也是合法地存在数个物权: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地上权人的地上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这些权利“和平共处”于一物之上,有何冲突与矛盾呢?!至于实现程序时的顺位属于权利行使的后果问题,而与权利的效力即有效或无效是无涉的。

再例,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即施工人)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或如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定抵押权),设若发包方此前已将该建筑工程设定抵押权于甲,此时也不存在施工人的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与甲的约定抵押权这两个他物权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问题,更不存在因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而导致甲的抵押权无效的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权利实现的顺位效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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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18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释:(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典权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例如,对不动产设定质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解释:(1)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例如,对于依附于主物的从物,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比如,脚蹬之于自行车。
3、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公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为交付。例如,房屋买卖也就是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像牛、羊等,物权变动只是交付即可,即为公示了。
4、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解释:(1)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甲从乙处买了一套房子,付钱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又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丙为房子的权利人。丙又将房子卖给丁,丁从房屋登记管理处查到丙为房屋所有人,于是付钱给丙,又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丁即为相信房屋登记的公信力而购买该房屋的。而甲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我国国情特色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与其他性质不同国家物权制度的区别;另一类是反映物权制度自身特点的原则,这类原则体现的是物权与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制度的区别。

  第一类原则主要有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全面体现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等。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财产范围、管理的方式、保护的措施的规定;关于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关于对耕地、农民住宅基地、农民承包权益保护的规定;关于严格限制建设用地、规范征收土地、城市拆迁的程序、补偿、安置的规定;关于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规范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相互关系的规定,关于相邻关系、共有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等,都很好地体现了这些原则,反映了我国物权法是一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第二类原则主要有: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如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管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都不可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获得使用权。之所以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首先是因为物权反映的是由特定国家性质决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随意创设物权,就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瓦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物权法定有利于排除对物权的侵犯,保证交易的安全。②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权并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物权或权利主体人数为二人以上的物权行为,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就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甲的所有权和乙的占有使用权两个内容不同的物权。若甲的房子是夫妻二人的财产就构成了所有权是一个,但所有权主体人数是两个的财产共有关系。确立一物一权原则,其目的还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确认财产所有权。而在明确了所有权的基础上,又可以利用所有权的权能,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让所有权人把自己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转让出去,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如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他人获取租金,利用房子担保贷款,就是充分发挥了物的多方面用途,做到了物尽其用。③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如某人企图将占用他人的房子转买给另一人,只要到登记机关一审查,他的欺骗行为就会被揭穿,从而保护了他人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公信,就是物权的设立或转移已经依法公示,进行了登记,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会的公信力。假设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与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如甲向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乙购买房屋,但乙并不是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甲不知道这一点,乙也向甲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人,但他是登记的名义人,则甲自办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时即取得购买房的所有权,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其损失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乙赔偿,不能请求善意买受人甲返还原物。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需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第3个回答  2020-05-27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二、物权法民法总则哪个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

这不是谁权威的问题,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物权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属于特别法,因此,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