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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2008年劳动法合同规定试用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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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劳动法合同规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9、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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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09
我想问一下我5月份的工资,然后疫情放假了一个月,现在只给我一半,我想问一下这样怎么解决?叫我继续上班,我现在家里没有事,我不上班了,说他就不给我领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