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起诉离婚,为什么不判离?

如题所述

因家暴起诉离婚,为什么不判离?

家暴是法定离婚理由,但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家暴方不同意,法院有时候并不会判决离婚,原因有三:

一、法院难以认定一方具有家暴行为
一般情况,需要受家暴的一方提供:
1.照片
2.视频
3.报警记录
4.诊断证明
5.构成轻微伤以上的伤情鉴定
并且满足一段时间内多次频繁发生的条件,否则很难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

可很多案件,受家暴的一方很难获取充足完整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家暴,因此法院拒绝认定家暴事实。一般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原因,多是家暴方当庭承认家暴事实。

二、法院可能认为,夫妻感情尚有转圜的余地

陕西一女子称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丈夫脾气暴躁,自己为了照顾孩子一直忍气吞声,但结婚40余年,丈夫经常非打即骂,现主张离婚。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实属不易,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实则是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今后互谅互让,仍是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因此驳回原告离婚请求。

类似的话语在很多判决书中也不少见,法院大多会认为双方矛盾是因为琐事,可以再给一个机会。

事实上,先不谈家庭暴力带给受家暴一方带来的人身危险性,家庭暴力大多不是一次偶然的激烈冲突,而是一种惯性,或者是长期矛盾在一方隐忍的情况下的不断升级。

在此情况下,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并且,这种情况如果不予离婚,家暴方日积月累无人辖制的暴力行为,很可能会使受家暴的一方陷入可预见的危险之中。

三、有些家暴方主张,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应离婚

但事实上,孩子在父母多年来的激烈对立与冲突之下,在目睹多次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很容易长期心情压抑、小心翼翼。孩子不仅不能得到父母平心静气的爱,并且在畸形的家庭关系中还可能存在心理隐患。

判决离婚更有利于让动荡不安的家庭关系尘埃落定,给孩子应得的爱,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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