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期限为什么是60日?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如题所述

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所涉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该期限也并非都是60日,很多行政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指定期限。至于60日的来源,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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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