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某 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案中表明, 债权人转让债权 ,应当 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也就是说,虽然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交易达成,但债务人可以不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理由是原债权人未通知。 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转让后,合同效力只及于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债权受让人不得超范围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 案中,明确非 合同当事人 不对本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同理,平台如果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对合同内容不 承担法律责任 。 总体而言,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保护交易流转,尽量认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限制债务人部分权利。债权转让的稳定性被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保存相关证据同样重要。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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