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

如题所述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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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4
职工福利费原来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现在可以不用提取,只要在工资总额的14%额度内使用就可以了。一般事业单位都可以把这个额度用掉。比如可以组织旅游,发放生活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