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用别人的名字买的但被法院拖走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用别人的名字买车,主要签写免责协议和归属权协议。到法院提异议提供上述协议说明你是车主。
法院会把当事人的车扣押,所以在法院扣押车之前,当事人就将车转户到自己头上吧,不然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车被扣了。法院在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是可能强制执行该车辆变价还款的,如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当事人,到时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如异议不服,可起诉。但是否能胜诉就难说了。
可以出具自己支付车款的证据,比如自己的银行流水,最好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证明这车就是当事人的只是名字落在朋友那。如果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是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您出资购买了车辆并实际占有使用,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车辆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您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还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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