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具体而言,关于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另,条例原则,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则为附加限制,不是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80万的上限是建设部的文件要求,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招标单位如果要求保证金高于80万元,只要是低于暂估总价的2%就属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