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战胜国对战败国实施了哪些军事限制?

如题所述

“二战”后的战争赔偿,与“一战”后相当不同。战争赔偿的方式多有不同,比如“一战”后的割地赔偿就是一例。说起来,惩罚战败国的方式也很是不同,也有肢解战败国的案例,奥匈帝国也是一例。当然,赔偿的定义就有差别,至少有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且,战争不仅对当事的国家有损害,也对其国民有损害。有些损害可以核定,更多的损害无法核定,死亡就是无法做赔偿核定的一个范畴。即使在古代,杀人偿命的判决,其实也是非战争的刑事惩处。这个说法在战争原则里并不成立,且也没有按此实施的情形。在那时,战败的国人或族人,不过格式化地充作奴隶。
  
  战争原则和惩处原则不同,这更多地是因为战胜国通常想尽快结束战争状态,对战败方给予某种宽待。过于苛刻的终战条件,往往只能激发对手的反抗,且留在历史中也遭受后人谴责。比如秦国战将白起杀掉几十万战俘,至今令人触目惊心。另一个令后人记忆深刻的就是波兰的卡廷事件,十几万被俘的波兰军人人间蒸发几十年,直至十多年前才为苏俄承认给统统杀掉了。在这个道理下,物质财富很好核定赔偿,而精神财富的损害,因无法做出赔偿核定,而往往不得赔偿。所以,即使赔偿得以全面实现,依然无法做到公平与公正。
  
  战争赔偿,从逻辑上应当只有强制赔偿。这个道理如同当下的民事赔偿一样,经由法院判决而强制执行。除却强制赔偿外,当事双方可否实现赔偿呢?事实上是可以的,但这样的赔偿始终在法律庇护下协商而成。可以说,如果没有最终仍然可以诉诸法律的保证,当事双方很难达成赔偿的共识。在法律的庇护下实现的协商,其本意是减少法律诉讼可能的成本和代价。所谓赔偿诚意,说到底,不过如此。
  
  人们从直觉上认定的赔偿,其实出自“公理”。战争胜利就是“公理”,这样的赔偿实现依靠的是强权,其实是“强权即公理”而已,与公正、公平没有干系。战胜国将战败国所有资产充作“战利品”的事情也是一例,至少很多艺术品与战争无关,而且,很多本属于国民私有财产的东西也被掠夺一空。很显然,这样的赔偿和法律程序的惩处赔偿无关,其依据仅仅是暴力机器。即使如此,也不能说不需要建立赔偿管理机构,并设立赔偿处理机制,比如,“二战”后就由战胜国组建了“战争赔偿委员会”。
  
  “战争赔偿委员会”,说起来很奇怪,“二战”后的这个机构,所从事的并非是充分且公平的赔偿,反而是绝大地削减和放弃了赔偿,更而且,拒绝和“战争赔偿委员会”合作的国家,比如苏联,倒从其占领区得到了更多的财物。“战争赔偿委员会”,本意是实现公平公正且规范的赔偿,而且是强制性的赔偿。最终看来,这个机构没有处理成任何一个国家获得赔偿的事务。那些最后实现了的“赔偿”,也是当事国之间协商的结果。细致地说,战胜国可以自行没收自己境内的敌方资产,而无需列入“战争赔偿委员会”管辖,该委员会通常仅处置战败国境内资产的赔偿事项。
  
  以多国部队形式惩罚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海湾战争”停战后,也设立了“战争赔偿委员会”,专门负责相关国家的战争赔偿事项。科威特和沙特等国都就其战争损害提出了赔偿请求,该委员会也将参战国的战争费用纳入了偿付事项。显然,这个委员会的赔偿处置方式与”二战”时期全然不同。其一,开战前就已经确立了战争的限度与战后处置规则和范围;其二,该委员会由联合国的机构管辖而不是由参战国另行组建;其三,各参战国不对伊拉克实行占领,也不改变伊拉克的政治现状,联合国也不对伊拉克实行托管;其四,参战国无权自行占用并处置伊拉克的各项资产;其五,所有的赔偿事项均以“债务”形式,从伊拉克石油的出口收益中扣除,但不涉及任何其他形式的资产。
  
  海湾战争,非常清楚,是一场有条件的战争,其实也是一场有限战争,与“二战”这样的世界大战不同。“二战”不仅仅是全面战争,也是无条件的战争,以彻底摧毁对方国家存在以及国家政治状态为根本目的的战争。更重要的是,“二战”使得人类社会获得了新的理解,其经验之一就是建立了联合国,随后的几十年里,将战争遏制在局部有限的程度。而这样的状态,“二战”之前不可能,“二战”之中也不可能,“二战”刚刚结束,联合国尚未能成熟运行,所以没有“海湾战争”后的赔偿事例。“二战”时代没有经验是一个方面,没有知识更是一个方面。如今这般共识在那个时代没有,可以说,也不可能达成这样的共识。
  
  回到关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究竟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对受害国做出赔偿呢?关于赔偿,首先可以划分“强制赔偿”和“协商赔偿”两个部分。以实际情形来看,日本在华的所有资产都被没收,无论是与战争有关的资产还是无关的资产,也无论是国家垄断企业的资产还是私人资产,全部都认定为“战败国”资产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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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7
德国、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国的处理耐人寻味,显然战胜国吸取了一战的教训,不敢对德国压得太紧,分区占领无疑使德国无法成为一个凝聚体从而发挥最大限度的军事潜能,同时西方国家对苏联的敌意也使德国获得喘息之机,苏联和盟国几乎全没有解除控制下的德国部队的武装,许多纳粹将领甚至重新出马担任军职,隆美尔参谋长斯派达尔就担任了西德陆军总司令,盟国还加大对德国战后的重建投资,英国为保证法国和德国的战略均势,也拼命帮助德国重建,使德国能够快速复苏。美国对日本的处理也是一样,麦克阿瑟作为盟军驻日总司令就提出要改革日本的政治经济制度,使之成为共产主义的防波堤,美国也同样加大日本的重建投入,朝鲜战争给日本的巨额定单也使日本的经济迅速复苏,所以二战后对战败国的处理更能体现战胜国的战略理念已从互相摧毁转为互相确保生存,即“我活也让你活,但你要服从我”的战略,从而保证了世界的战略平衡,维护了世界的60年和平。
第一:战败国不允许有核武器 第二:战败国不允许有重型的军事武器等,比如航母,只允许一些轻型的军事装备,游艇什么的 第三:军队数量有严格限制,只能有基本的自卫军队
第2个回答  2013-08-27
一是严格控制战败国军队的数量
二是决不允许研究军事领域核能和生化武器
三是不允许生产航空母舰,并限制大型水上舰只的吨位数
四是不允许建立本国外的军事用途基地
我所知的就这些,不足之处请指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27
什么嘛,前期德国分裂,出现了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日本则被美国单独占领..
但最后联邦德国和日本都接受了美国的扶助,很多赔款不了了之,相反这两个国家拿到了大量贷款,,也为后来的经济再次腾飞创造了条件...
第4个回答  2013-08-27
军事占领,限制军队的人数 陆军多少 海军多少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