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6-13
(1)优先参军政策。大学生参军,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批准入伍的政策,对合格的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在安排去向时,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2)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备普通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可按计划直接选拔为军官。大学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3)考研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报考人数30%比例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4)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复学后学费资助。
(5)就业安置优惠。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根据当地政策,还可领取经济补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享受国家扶持就业方面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2个回答 2013-08-27
2001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条例》第25条首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2002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年满18至24岁的男性在校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报名申请,由高校武装部统一进行初检;市(区)征兵办公室根据高校上报的名单统一组织上站体检;就读学校所在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在校大学生,由院校所在市(区)征兵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大学生的复学工作,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伍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