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无押运员该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


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拓展资料

驾驶人危险品运输车辆应该要严格按照规定运输,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且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押运员。运输危险品 《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押运员证、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证书。

参考资料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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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2

对于这类违章行为,最常用的处理办法就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
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
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的;

参考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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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毫无疑问,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没有押运员是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类违章行为,但对于这类违章行为该如何处罚,社会各界对其有着不同的看法。 对于这类违章行为,最常用的处理办法就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反对者认为,以上二条规定的处罚都是针对有押运员而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的情况进行的。而对于无押运员的情况,好象不属于这一类情况,因此,不适合以上二项条款的处罚。笔者以为,反对者的说法完全是有道理,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有不妥之处。 那么,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无押运员的情况该如何处罚为好呢?笔者以为,还是按照《规定》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凡是危险品运输车辆没有依法配备押运员进行运输,显然是违反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措施显然也是一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该类违章行为,完全可以根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应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翁坚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7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拓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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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1-11
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第三十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和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凡是危险品运输车辆没有依法配备押运员进行运输,显然是违反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行为。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措施显然也是一种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对该类违章行为,完全可以根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应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