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的问题是有关文言文词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是现代学者在认真总结文言文词法规律的基础上,通常将文言文的词性按照其在句子中充当的不同作用进行归类:
一、实词和虚词
实词和虚词是古汉语中两种最基本的词类,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能做主语或谓语。
1、实词
文言文中,可以在句子中做主语或谓语的词是实词。这里所说的是否能充当主语、谓语包含两个意思。
首先,是指一个词可以单独充当主语或谓语。例如:
○《孟子·离娄下》:寇退。
○《史记·项羽本纪》项王怒。
以上两个例句中的“寇”、“项王”和“退”、“怒”都能单独充当主语或谓语,都是实词。
其次,是指以该词为中心词组合而成的各种短语,可以充当主语或谓语。如:
○《左传·隐公十一年》:山有木。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人弗许。
以上例句中加△的词分别在述宾、状中短语中充当中心词,它们都是实词。
从语义方面看,实词具有称述意义。“称述”包含两个意思,一是指称,二是陈述。指称是说:实词可以指称人、物等,比如上述例句中的 “寇”、“山”等;陈述是说:实词可以陈述人、物,比如例句中的“退”、“许”等。
再次,有些实词不可以直接称述人、物,但可以间接地称述人、物。这是一种特殊的实词,即代词。代词称述人、物时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指代,另一种是求代。在指代时,代词指代上下文中某个确定的语言单位。例如:
○《左传·哀公十年》:吴人曰:“於周室,我为长。”
○《荀子·天论》: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
例句中的“我”、“是”做主语,它们并不直接指称现实中的人、物,但可以分别指代“吴人”和“日月星辰瑞历”,是间接指称人、物。所以“我”、“是”也都是实词。
最后,在这种类型的实词中,有两个比较特殊的代词:之、其。这两个代词通常既不做主语,又不做谓语;“之”常做宾语,“其”常做定语。这两个代词应该说是介于实词和虚词之间的实词。例如:
○《左传·成公二年》:丑父寝于轏中,蛇出于其下,以肱击之。
○《孟子·公孙丑上》:管仲以其君霸。
在以上二例中,“之”、“其”分别做宾语和定语,指代上文的“蛇”和“管仲”;考虑到它们的指代作用,还是把它们与其他代词一起归入实词。
2、虚词
虚词是一种辅助性的词,在句子中一般不能用做主语或谓语。例如:
○《左传·僖公五年》:大伯不从。()
○《战国策·赵策三》:诸侯莫朝,而齐独朝之。()
以上例句中的“不”和“而”就是虚词。从意义方面看,虚词没有称述意义,它们主要是起一种语法作用。比如例1中的“不”是修饰性虚词,它修饰“从”;例2中的“而”连接两个分句。
除了实词和虚词之外,古汉语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词类:叹词。
二、谓词和体词
主要根据用做谓语时表现出的不同特点,实词可以分为谓词和体词两类。
1、谓词
谓词具有陈述性,时常表述行为、活动、状态、变化、性质、特征及某种关系。为了便于称说,通常把谓词所表述的这种语义内容统称为“属性”。谓词所具有的陈述性本来就是陈述人、物、事的,所以它们经常用做谓语,而不要附加什么条件。例如:
○《左传·隐公三年》:平王崩。
○《荀子·议兵》: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
以上诸例中的“崩”、“强”、“弱”等都是谓词,陈述主语所表示的人。
2、体词
体词具有指称性,表示人、物等,为了称说方便,通常把体词性词语所表示的人、物等统称为“事体”。体词常是谓词性词语说明的对象,所以经常做主语、宾语。例如:
○《左传·昭公十三年》:子产归。
○《论语·宪问》子击磬于卫。
前两例中做主语的“子产”、“子”均表示人,而例2中的宾语“磬”则表示物,它们都是体词。
体词极少独自充当谓语,如果充当谓语,一般是有条件的。体词通常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充当谓语。
1)体词之后加有对句型起定性作用的虚词。在这种虚词中,最常用的是“也”。如:
○《孟子·公孙丑下》:周公,弟也。
○《庄子·养生主》:臣之所好者,道也。
例句中的“弟”是体词,其后加“也”用做谓语,例句中的“道”也是体词,其后加“也”用做谓语。在个别情况下,体词用做谓语时也可以不用“也”等虚词。例如:
○《史记·孝文本纪》:农,天下之本。
2)在体词之前使用某些谓词、代词做定语,体词也能做谓语。这种形式的谓语远不及前一种形式常见。例如:
○《韩非子·解老》:人之身三百六十节。
○《左传·宣公十八年》:当其时不能治也,後之人何罪?
(当时不能治罪,后人有什么罪?)
“三百六十”是谓词性词语,“何”是疑问代词,体词“节”、“罪”加有定语后,用做谓语。
3)在少许描写性的句子中,主语和谓语之间存在某种领属关系,体词性短语也可以做谓语,这种句子更少见。例如:
○《庄子·列御寇》:人者,厚貌深情。
○《史记·高祖本纪》:高祖为人,隆准而龙颜,美须髯。
以上例句中的“貎”、“情”、“准”、“颜”和“须髯”都是体词,分别所构成体词性短语“厚貎”、“深情”;“隆准”、“龙颜”和“美须髯”后用做谓语。
三、辅词和助词
主要是根据对词语或句子是否有定性作用,虚词可以分为两大类:辅词和助词。这里所说的定性作用,主要是指一个虚词能改变、确定词语或句子性质的作用。
1、辅词
辅词一般没有定性作用,主要起修饰或连接的作用,不改变有关词语的性质。例如:
○《史记·高祖本纪》:楚军不出。
○《史记·田敬仲完世家》:项王按剑而跽。
以上例句中的“不”和“而”都是辅词,例1中的“不”起修饰作用,例2中的“而”起连接作用。这些辅词在修饰或连接了有关的词语后,并不改变这些词语的性质。
2、助词
助词则有定性作用,即能改变、确定词语或句子的性质。例如:
○《史记·孝景本纪》:雹,大者尺八寸。
○《礼记·檀弓下》:食粥,天下之达礼也。
以上例句中的虚词“者”、“也”都是助词。例1中的“大”是谓词,加“者”之后,构成体词性短语,在这里,“者”有改变并确认词语性质的作用,所以它们是助词。例2中“天下之达礼”是体词性的短语,通常不能做谓语,其后加“也”,则可以做谓语,并使全句成为论断句,“也”同样有改变词语性质的作用,并确定了句子的性质。
在辅词中,副词是很常用的一类虚词,大多数副词都是辅词,前面例句中的“不”就是个常用辅词,但副词中也有些属于助词。
在区分辅词与助词时,同时还要指出:助词能改变词语或句子的性质,但不是说,词语或句子性质的改变一定要使用助词;有时某些词语或句子性质的改变,并不必使用助词。这里既有范式也有变式的问题;既有常态也有变例的问题;既有与转称也有活用的问题。
按照文言文的词法规律,对文言文的词性作出分类后,文言文词性的结构模式大体为:
谓词:动词、形容词、基数词和量词。
实词:
体词:名词、序数词、时间词、方位词、代词(大多属于体词,少数属于谓词)。
辅词:具有修饰作用的有:副词、区别词;具有连接作用的有:连词、介词。
虚词:
助词:可以区分为四类,即:语气词、决断词、被动词和结构助词。其中:语气词、决断词、被动词是句法助词,它们对整个句子起一种句法作用;结构助词并不对整个句子起作用,而是对词语起一种句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