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的补贴是由各地根据中央精神自行规定的,以深圳为例,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 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未就业且未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中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上年度个体经营月均纯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扩展资料:
《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取得深圳户籍超过1 5年、但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在一次性缴清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取得深圳户籍不满1 5年、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以按延缴延退的方式,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低保残疾人,司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次性缴清的低保残疾人补贴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不足年限的缴费月数。延缴延退低保残疾人的补贴应逐年申领,补贴标准为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