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杭州小货车在萧山闯禁区要扣分吗

如题所述

杭州小货车在萧山闯禁区要扣分,会被记三分并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Ⅰ、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我区大气质量的影响,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区政府决定自2016年3月21日零时起,对我区货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时代大道、亚太路、03省道、大南线、塘湄线、塘新线、104国道、钱塘江南岸江堤路、利民河、文明路、风情大道、越王路、湘湖路等道路围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其中,时代大道、亚太路、03省道、大南线、塘湄线、塘新线、104国道等限行区边界道路不限行;钱塘江南岸江堤路、文明路、风情大道、越王路、湘湖路等限行区边界道路限行。

二、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限行车辆

(一)工程运输车,包括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泥浆槽罐车、自卸货车等载货汽车和其他特殊结构车辆。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包括运输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化学品的载货汽车。

(三)普通载货汽车,包括除本通告所称的工程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外的其他载货汽车。

(四)各类拖拉机及农用轮式机械车。

四、其他事项

确因生产、生活、建设等实际需求,需要进入限行区域的,应按照《杭州市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提前到我区公安机关申领通行证,随车携带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特此通告。

Ⅱ、根据《萧山区货车限行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我区大气质量的影响,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强化我区货车限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车限行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种类

第三条  通行证分为6种类型:

1.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7日;

2.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3.工程运输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14日;

4.工程运输车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5.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6.特种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特种车辆包括专用生活垃圾清运车(不含建筑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洁作业车;制式养护、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交通、防汛、防火等维修车、抢修车、巡查车;清障车;邮政车等。

第四条  剧毒危化品运输车通行证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另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类长期通行证和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办理;各类临时通行证和特种车辆通行证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办理。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纸质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加盖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行证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条  通行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时至9时,16时至19时);通行线路应绕开主要商业区、学校集中区和交通繁忙路段,夜间行驶还应绕行居住集中区。

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对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车辆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货车限行区范围内的,不予办理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非浙A号牌工程运输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风情大道、南秀路、通惠路、建设四路(含上述道路)围合区域内道路,不予办理6时至21时期间的通行证。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通行证的,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说明申请事由、通行需求,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通行证的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限行区的,视为无通行证;微信端通行证由车辆驾驶人保存,遇检查须出示。

第十六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纸质通行证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七条  在限行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申领材料

第二十一条  办理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强制保险证明、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第二十二条  办理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通行证申领表》;

2.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车辆强制保险证明、绿色环保标志证明;

3.货物运输合同或车辆所有人居住地证明材料。

第七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进入货车限行区内的所有载货汽车检查力度,凡发现无通行证或违反通行证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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