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法院判处缓刑不等于免予处罚,不用收监不等于自由。罪犯离开居住地的市或县应当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扩展资料:
案例: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依法撤销缓刑被收监
罪犯李某在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较好,至2018年5月20日,太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无法联系,经调查得知李某未经批准外出至上海市,2018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松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执行机关太湖县司法局依法建议太湖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撤销缓刑。
太湖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有关规定,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