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包分包开票问题

例如:我单位是总承包,工程合同价为1000万,其中分包200W给一家劳务公司。我单位与劳务工地均为外地企业。以前是我单位开建安票800W与分包劳务公司开票200W总计1000W,缴税完毕后可开张总额为1000W的发票。但是去年年底税务说开不了了。请问现在按新文件是怎么执行开票的?(有人说现在需要我单位开足1000W,分包单位另行开足200W?)急,谢谢!

总分包工程,其中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发包方与总承包人的总包合同,二是总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也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所以,分包的劳务公司应先向你公司出具分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你公司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1000万元金额的发票,按800万元差额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你公司差额纳税时,扣除分包款的合法凭证应为从分包方处取得的200万元的发票,否则不能差额纳税。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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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6
从2009年1月1日起,分包单位就其分包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总承包方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承包人按照全部工程款扣除分包方的工程款后,就其实际工程款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全额发票。如果分包方再进行分包的,分包方也只能以不扣除再次分包款的工程款申报纳税,再次分包商以再次分包工程款缴纳税款和向分包商开具发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1000万元,其中分包为20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2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