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做个有德守法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犯罪的人,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我们要做个有德守法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犯罪的人,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请详细。谢谢老铁们!!

您好!犯罪的人,他的合法权益照样受法律保护。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权状况的不断改善以及公民法治、平等、正义等意识的不断深化,罪犯——这一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其权利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以及实际享有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罪犯的权利保障已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的颁布和1994年《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监狱为主的行刑机关在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尊重罪犯的人格和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坚实一步。罪犯享有与其特殊身份相应的法律权利,承认并保障其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从整体上去把握罪犯权利,就要对诸如罪犯应该享有哪些权利、罪犯享有权利的现状以及如何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等问题有明确的认识。而对这些问题的澄清,必将有助于执法者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有助于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推动刑罚功能的实现。为此,本文试从整体上对罪犯权利进行探究,以期对科学认识我国罪犯合法权利的现状提供一点帮助。
一、依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罪犯享有权利的法律构成
(一)平等权。罪犯虽然犯罪了,但是作为公民,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所决定的。罪犯的平等权主要有:1、申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申诉权和行政处分申诉权;2、控告和检举权。罪犯对司法机关、行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3、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仍然依法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鉴定权等等一系列诉讼权利。特别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被追诉余、漏罪的,罪犯作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与上诉权。
(二)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例如,根据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选举权,但因罪犯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停止其行使选举权。
(三)人身权利。广义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分权、人格权、健康权及与人身自由相关的权利,如通信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我国罪犯的人身权利有:1、生命权。罪犯未被依法剥夺生命,那就应当承认并保护其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包括死缓犯的生命权;2、健康权。罪犯既然未被剥夺生命,罪犯就应在服刑期间享有健康权。在我国,罪犯的健康权包括衣食住、医疗卫生等生活待遇;参加劳动的罪犯依法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对确实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条件者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不受刑讯或者体罚、虐待权。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以及受监管机关委托从事监管的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禁止他们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监狱法》在总则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侮辱罪犯人格的行为;5、通信、会见权。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与他人通信,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6、宗教信仰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也宣布:“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权利”,不过罪犯的宗教信仰权利是指:“允许信教的罪犯在在押期间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与一般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范围上有所不同的。
(四)财产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罪犯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监管人员不得索要和侵占;而且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机关代为保管,待释放时发还,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准予领取。此外,罪犯还依法享有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部分财产权利。
(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的权利等:1、劳动权。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的劳动,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因此罪犯也应具有劳动权,《监狱法》第4、8、72条等,都是罪犯劳动权的具体规定;2、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罪犯同样享有休息权。《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要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权。《监狱法》第37、73条对罪犯及刑释人员获得物质帮助的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4、受教育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也有双重属性。对罪犯来说,一方面这是权利,是罪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这又是义务,具有改造的强制性质;5、文化活动权。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监狱法》规定,对有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奖励;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婚姻家庭权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权以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在结婚方面,虽然我国有的行政规章或其他内部规范不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结婚,但在狱内是否可以结婚,法律未禁止,实践中也有罪犯在狱内结婚的例子。在离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其离婚自由不受任何干涉。
(七)其他权利。除上述几种权利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罪犯的其他一些权利,如罪犯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物品和钱款的权利;刑期届满或者被裁定假释的,有按规定获得释放或假释并取得相应的证明书的权利;女犯、未成年犯和少数民族犯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等。另外减刑、假释是否属于罪犯的权利,目前争议较大,本人认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是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改造表现成绩的一种刑事奖励,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具有权利的自由性,因而不是罪犯本身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目前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方面的现状与不足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理念的不断深入,保护罪犯权利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国家也先后签定了一系列有关罪犯权利的若干准则和国际性规范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并广泛的参与有关罪犯权利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也先后制订了《监狱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对全国的监狱进行了大规模的体制改革,进行了监狱的布局调整,基本实现了监企分开,这些措施极大的改善了罪犯的改造环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为国家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我们在维护罪犯权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保护罪犯权益方面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的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离国际罪犯保护权利的准则还有很大差距。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了诸多有关罪犯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在保护罪犯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罪犯的改造质量也大幅度提高,这些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的,个别国家多次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针对中国人权提案被否决就是很好的证明。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实际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生产力发展还不平衡,监狱罪犯的生存条件离国际通行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居住条件,生活和医疗待遇水平还比较低等等,这是不容忽视的。
(二)罪犯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警力配置不合理。《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已经13年了,《监狱法实施细则》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这十几年,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狱法》的很多条款已经过时了,加上《监狱法》本身是比较抽象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不同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的不同监狱对《监狱法》的理解和操作都不一样,急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现代监狱建设的要求来看,监狱整体上警力是不够的,特别是具有专业技术的警力资源还相当匮乏,与司法部规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标准和罪犯矫正所必须配备的专家型人才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然而,由于体制上、机制上的种种原因,很多想来监狱工作的人很难进来,这就直接影响了警力资源质量优化的提高。另外就是监狱内部警力配置问题,监狱机关警力投放过多,基层警力过少,监狱的工作重心应该在基层,基层警力得到保证,监狱的安全才有保证,罪犯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三)监狱医院(医务所)诊治疾病的能力欠缺。大多数监狱医院(医务所)设施简陋,仪器落后,医务人员的医务水平整体不高,稍微复杂一点的疾病没有办法治疗,不能从根本上保证罪犯的健康权,不仅影响了罪犯改造积极性,也给监区的改造秩序带来安全隐患。如罪犯某某,患有严重的牛皮癣,全身都是,奇痒难忍,特别是夏天,身体实在痒的难受,整夜无法入睡,后来该犯干脆晚上就不睡了,因为休息不好,影响了该犯正常的劳动,加上该犯刑期比较常,由此造成的心理压力非常大,他也想好好改造,但是因为疾病严重影响他的情绪,对该犯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四)监狱始终无法摆脱繁重生产任务的影响,超时劳动时有发生。尽管监狱进行了体制改革,实行了监企分开,国家对监狱的改造经费实行全额拨款,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负担过重,财政拨款不能达到监狱建设的实际要求,所以各个监狱的生产任务的重心没有发生很本变化,上级照样会给监狱下达一定的生产任务,在各级领导的考核和提拔上,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这种做法使各级领导甚至基层干警对劳动生产不敢掉以轻心,在遇到生产任务比较中,交货时间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是难免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罪犯的休息权。
(五)监狱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事件层出不穷。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监狱干警执法的追究,先后出台了“五条禁令”、“六条禁令”、干警执法执纪监督实施办法以及干警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诸多规章制度。但是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干警执法犯法,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些甚至被判处刑罚,把警服换成了囚服,教训是十分惨痛的。监狱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主要表现在:违规使用警戒具,造成罪犯身体受到伤害的;利用罪犯想减刑假释的心理大肆收受贿赂、敲诈罪犯家属的;利用手中的权利与罪犯家属发生不正当关系等等。
三、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权理念的不断推进,切实保证罪犯的合法权利必将成为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法规不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证性,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减少重新犯罪率,维护监狱安全和国家稳定,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和完善《监狱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罪犯的权益保护有章可循。《监狱法》自从1994念颁布以来,已经13个年头了,至今未作修改,这是很难想象的。这十几年来,监狱事业取得了重大成绩,改造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监狱执法的重要依据《监狱法》却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实在是匪夷所思,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无法执行。另外作为《监狱法》的配套法规《监狱法实施细则》一直也没有出台,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执法中,各个地区甚至各个监狱差别比较大,如上海市规定,外省市罪犯的假释限定在江苏、浙江等18个省市。为了进一步使监狱的改造跟上国际形势的发展,使罪犯合法权利的保障都有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修改《监狱法》和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已是迫在眉睫。
(二)加强监狱硬件和软件建设,提升罪犯生活质量和受教育水平。建国后,因为当时形势需要,很多监狱建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这在当时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几十年过去了,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继续把监狱放在这些偏远落后的地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还带来很多问题,如因为交通不变,造成干警生活上的不便,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到监狱工作等等。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监狱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进行了布局调整,把一些特别偏远交通极不便利的监狱搬迁到交通比较便捷的地区,进行了监狱改革,实行了监企分离,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不够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如监狱医院(医务所)的设施陈旧落后,缺乏常见病和大病的诊治设施,很多老监狱设施简陋,押犯密度过大,罪犯生存空间过于狭窄等等。就监狱软件建设来看,监狱整体上给人们的感觉就是封闭,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因为体制原因,社会人员和大学生很难被吸引到监狱工作,监狱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退伍军人,人员来源单一,造成了工作上的一些被动。近几年国家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把监狱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系列,并公开从社会上和应届大学生中招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上海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
(三)保证监狱经费供给,提高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能够有效的降低干警执法犯法的机率。不可否认,监狱干警的福利待遇相比过去是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与同类职业相比差距还比较大,很多干警抱怨,现在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另一方面,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专门场所,干警普遍压力比较大,干警患有各种疾病的比例非常高,这充分说明监狱干警工作环境的恶劣。在此情况下,因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的双重作用,以及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影响,会使使一些意志薄弱的人不惜以身试法,如果能够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干警的工作环境,监狱干警的违法违纪事件会大幅度下降的,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罪犯及其家属的权益。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从根本上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就有这样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也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前车之鉴,我们不能重蹈覆辙……极端的权利导致腐败,生活中诸如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监狱最近几年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出现,反映了监狱在执法监督上力度不够。本人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监狱干警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素质,尽管现在干警的各种培训比较多,警示教育学习的也不少,但是效果却是不尽人意,需要在法制教育培训上下功夫,切实使干警清醒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可能给本人和家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二是加强驻监检察室对监狱执法的监督检察,缺乏一种动态的监督机制。目前检察室对监狱执法检察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检察院信箱和检察官联系制度。这两种监督方式检察室是很难完全了解干警的执法情形的,远远不能适应监狱执法监督的需要。三是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监督。监狱执法只有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监狱因为历史的原因,与社会联系的不多,随着监狱改革的稳步推进,监狱也应封闭慢慢转向开放,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几年监狱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允许媒体采访报道等,是较好的开放措施。以往各种媒体对监狱关注比较少,一旦报道,也是负面的消息比较多。实践证明,通过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罪犯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总而言之,随着国家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罪犯的权益也越来越会受到公正的保护,而且随着监狱改革的逐步推进,罪犯享有的权利范围会越来越多,作为监狱干警,要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及时转变执法观念,增强公正执法意识,不要闹出自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而自己还不知道的笑话。在了解罪犯享有哪些权利的时候,还要深刻认识到在司法实践中罪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所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而对监狱在保障罪犯权利需要做出哪些努力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利罪犯权利,促进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率,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一点贡献。追问

你好。

在吗?

他犯了罪,只是受刑事处罚,其他的权益法律仍是保护的对吗?

那为何又说"我们要做个有德守法的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我是不太懂“才能”这个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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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05
当然,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如果没有法律,就会出现私刑,一个盗窃,有可能会被群众的愤怒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