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的程序包括:招标出让土地程序、拍卖出让土地程序、挂牌出让土地程序、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材料。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材料。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一、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点算标书;开启标书;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拍卖标的;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土地《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挂牌标的;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