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加班时间和每月加班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现在我们厂有2种人,一种是每天上12小时一个月做30天,每月做360小时,休息1天。还有种是做2休一,做2天12小时休息1天,每月做20天做240个小时。以前是按照周末2天上班按2倍计算的,在合同中也是这样签订的。现在从9月份实行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企业按照综合工作制度来执行,现在的情况基本就是每天上班的每月基本少掉500元,做2休1的少掉300元。企业是不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现在他们开始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我的问题是公司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是休息日按1.5倍计算加班费,
但是在我们签订的合同书上是休息日的加班费为2倍。
申请综合工时制度,对过度的加班有没有限制
按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像我们一个月做360个小时的不是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像这种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给通过的申请综合工时制度
《劳动法》中对加班时间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