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职工需要解除与母公司劳动合同后再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公司年初新设立了子公司,即原总公司的部分业务由子公司负责,人员不变动,但是这些员工是否需要解除原先的劳动合同,然后和子公司重新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重新签合同,只是签署一个三方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说明用工主体变更为子公司,社保什么的转到子公司,工作年限连续原先的计算?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对员工和公司各有什么利弊?

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一份三方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都是合法的操作。
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变更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在新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计算经济补偿,之前公司工作年限也算到经济补偿年限内。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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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存在几个问题
1,公司分立,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还是依托母体的分支机构
前者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后者则不能解除关系(子公司依托母体没有独立的用人资格)
2,关于社保
先解除原劳动关系,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和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新公司人事办理社保转接手续,注意看着点,别让社保出现中断一个月的情况,建议在新公司劳动保障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再建立劳动关系
3,关于工作年限的连续性
重点是看在和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母公司是否支付了相应补偿,则可以视为解除关系,到新公司劳动年限连续性重新计算;如果没有支付补偿,则新公司应当接受原有的劳动年限连续关系

注意:在有些单位,单位分立子公司时,会以要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员工先辞职,由于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行为,这样公司可以不花一分钱就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而新公司则从头再接受劳动者和劳动关系,所以在变更劳动关系时,一定不要走辞职-新上岗路线,一定要原公司给予足够的补偿或书面确认连续劳动关系,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追问

公司要通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议》来说明:1、用工主体是现在的子公司,2、社保等由分公司缴纳,3、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而且,社保机构不要看劳动合同,就只要现在子公司出个证明,证明员工是在子公司工作就可以了。
那么,这样一个变更协议连同原协议一起,是不是就足够了?这样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吗?

追答

这样一来的话,那就是进行了用工转接,而不是重新建立
如果协议变更,你们签字认可,那么你们的劳动关系就从原公司转入现在的分公司
现在有一个问题: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未来你们的劳动关系就是和分公司建立的,和母公司之间就很难再有联系。而这一情况下,如果分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其一切行为都是独立进行的,其母公司很大程度上只承担其对分公司出资部分的连带责任。一旦分公司发生债务等问题,母公司一旦卸包袱,你们要维权只能找分公司,母公司很可能把责任撇清。

追问

这么说,用工转让和重新建立用工关系有什么不同?法律上有什么不同影响?

你说的维权的问题,无论是用工转让还是重新建立用工关系,那样的问题都存在,除非是不同意把用工关系转到独立的子公司或者不和子公司另外签定劳动合同,是吗?

追答

转移关系,那么新公司和原公司必须就劳动者劳动关系连续,年休假等作出衔接工作,而重新建立关系,如果原公司支付了补偿或子公司同意转接还好,但现在确实存在一些公司,采取让员工辞职的做法,实际上是变相让员工方面自己中断连续的劳动年限,这对于员工日后因和公司发生矛盾主张权益时是很不利的

不过就劳动关系来说,如果变更到子公司也不是不可以,但关键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是否是独立法人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两块综合来看,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便母公司是全资,最终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是无限的,而是限于子公司中母公司的投资份额。除非有明显证明母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或者逃避法律义务而非法分立公司,否则很难要求母公司无限承担子公司责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势必存在一个法律上劳动关系归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也不大好解决:如果不予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那么你们之间的关系属于借调,而借调人员依法不应当承担主要工作,只能承担临时性的辅助工作,如果子公司不与你们签订合同就安排你们到主要岗位,反而是子公司违法。
月长石个人建议:岗位调整,劳动关系调整等问题并不大,重点是在调整时要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母公司工作这段时间,其应当承担的补偿等义务,应当一并写入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内,这样在未来如果子公司发生问题,在维权的时候也可以拥有书面证据而不是因为长时间取证导致维权困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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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公司新设立了子公司,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要求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而是不合法的。
第3个回答  2015-08-07
需要的,因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非常有必要。
第4个回答  2013-09-03
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所有的工资福利不变,以及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追问

有没有法律条文要求重新签到?

追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新用人单位
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