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承包期的桃树林

84年,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将村集体的废弃砖瓦窑地以10元/亩的价格承包了20年,2004年到期,期间,张三又与李四、王五共同开发,并栽植了桃树,之后,三人不和,各管理三分之一,王五的那部分经过两次流转,到了马六手里,并且目前唯有李四继续种植、管理桃林,其他两户张三、马六因前些年林果收益差而改种小麦等农作物.期间李四、王五的加入、王五到马六的流转都是他们私下的事,也没有任何文字手续,因村委会处于半瘫痪状态,04年之后,几家都没再教过土地承包费,马六除国家征用了一部分外,剩余部分与04年之后栽植了用材林,现在,新一届村委会计划收回这块地,张三同意收回重新发包,问:1、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收回发包?2、李四的桃树林和马六的用材林是否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不用补偿?3、法律依据。

  一是须按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二是尽可能与发包人协高延长土地承包期,续签合同承包合同;三是不能延续承包期则要解除承包合同,对于损失与损益的处理办法应在合同中有完全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或判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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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3
您说的不细,以10元/亩的价格承包了20年,04年之后,几家都没再教过土地承包费是指原合同到期吗,还有是改变拉用途,我个人认为按现在的土地政策土地承包权是可以流转的,对到期的原来的有优先承包权,就是原承包的不继续包,地上物也是他的得合理补偿的,这都是原则规定啊
第2个回答  2013-09-03
1有权收回,但张三有优先承包权2应该给予补偿3依据是合同法
第3个回答  2013-09-03
1 村委有权直接收回。
2 李四和马六的用材林,不能全部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看合同约定的用途,如果种植树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属于承包权流转中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没有违反,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将转包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如果没有,属于权利瑕疵,村里收回土地可以不予赔偿,但损失方可以向张三要求赔偿,自己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依据就是,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4个回答  2013-09-03
村委会可以直接收回,这是集体土地承包政策,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规定。李四的桃树林和马六的用材林不受赔偿,因为具有经济产出价值的农作物在没有离开土地时视为不动产,不动产应当与土地的使用权相一致,因此为集体所有,李四和马六仅就产出的农产品为自己所有,而因为在集体土地上种植故对产出损失不熟赔偿。
这其中运用了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知识,参见《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其次运用了土地与地上物权相一致原则,以及农作物在不同情况下的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基本原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