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将村集体的废弃砖瓦窑地以10元/亩的价格承包了20年,2004年到期,期间,张三又与李四、王五共同开发,并栽植了桃树,之后,三人不和,各管理三分之一,王五的那部分经过两次流转,到了马六手里,并且目前唯有李四继续种植、管理桃林,其他两户张三、马六因前些年林果收益差而改种小麦等农作物.期间李四、王五的加入、王五到马六的流转都是他们私下的事,也没有任何文字手续,因村委会处于半瘫痪状态,04年之后,几家都没再教过土地承包费,马六除国家征用了一部分外,剩余部分与04年之后栽植了用材林,现在,新一届村委会计划收回这块地,张三同意收回重新发包,问:1、村委会是否可以直接收回发包?2、李四的桃树林和马六的用材林是否不受法律的保护而不用补偿?3、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