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正确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正确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并没有规定8个禁止和52个不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扩展资料:

两准则四条例:

两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对领导干部而言,良好家风既是砥砺品行的磨刀石,又是抵御贪腐的防火墙。市纪委机关、市妇联联合向全市领导干部家庭发出倡议:树清廉家风,创文明家庭。

管好自己的心,守住廉洁家门。我们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提倡科学适度的消费理念,不盲目攀比,不随波逐流,常怀知足感,常除非分念,抵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家庭成员要自觉支持和协助领导干部,共同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管好家人的行,守住廉洁底线。我们倡导健康向善的家庭氛围,提倡廉洁齐家的家庭风气,常吹廉政耳边风,常敲廉政枕边钟,当好廉管家,做前途上的同路人、生活上的贴心人、作风上的监督人。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旗帜鲜明地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列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先锋队,党员干部在家风的道德标准上应该高于普通群众,领导干部应该高于普通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模范地遵守党纪和国法,坚守从政道德,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养成在监督环境中工作、在纪法轨道上用权的习惯。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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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6

正确。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扩展资料

《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

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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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6-25
正确。
附: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6-25

    正确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累死我了。

第4个回答  2019-11-15
对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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