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利息计算方法

1995年法院判决a还我100万,但是a至今只是分几次还了部分款,那么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般是按每年不同的利率分段计算”怎么解释?贷款也是分年限的,按照哪个算?

一、起诉后利息计算方法

起诉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最新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7年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商业贷款单位:%

一年以内(含1年) 4.35%

一至五年(含5年) 4.75%

五年以上  4.90%

公积金贷款单位:%

五年以下(含5年) 2.75%

五年以上  3.25%

扩展资料:

案例: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

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875万元。

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

参考消息来源: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院网-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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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起诉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6-22
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利息计算;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的,从主张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3个回答  2013-08-22
贷款利率是依据上一个年度最后一次的利率调整数,做为新年开始的利率,就是一个年度一个利率!
第4个回答  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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