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我再次向班长提出辞职,但班长说没有权力批准。于是21号我就去找主管提交离职申请表,但主管又说要一个月,要有人定岗才能让我走。他又说要班长签了他就签,然后我就又找到了班长,班长说什么也没有签,还跟我说这是公司规定,要提前一个月辞职也就是说我要下月25号才能走。我就想知道,他们这么是不是真的违法了,那我该怎么办?如果我8月25号一定要走的话该怎么做才能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班长说自己没有权利批准是没有错,但是班长可以在你的试用期辞职通知书上签上“×××辞职属实,请领导审批”意见。要不,你就直接将试用期辞职通知书递交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提前几天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