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车托运挖掘机合同范本

如题所述

车辆运输合同

托运方:

承运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本合同由 (下称“托运方”)与

公司 (下称“承运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并生效。托运方授权 ,全权代表托运方执行本合同。
鉴于托运方根据其需要愿意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线路及施工区域中使用属于承运方所属的车辆托运托运方的货物,而承运方愿意按照双方达成的下列条件及条款,为托运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车辆运输服务。为此,合同双方就如下各项条件及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 车型、吨位 车牌号
车型: 半挂平板车 吨位: 40吨 车牌号:
第二条 运输线路、托运的货物名称:但不限于所规定的线路和货物。

运输线路

安边镇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镇

货物名称

挖掘机现代225 一台,安边至红柳河1趟,运费1800元
挖掘机日立220 三台,安边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往返各3趟,运费11100元。
挖掘机大禹225 一台,安边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往返各1趟,运费4800元。

第三条 车辆限制条件
1.根据本运输合同,承运方按照托运方的要求在托运方施工区域内进行与托运方施工作业有关的合法活动,车辆进行运输、作业时,其能力的发挥应控制在车辆技术规范范围之内。
2. 承运方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在车辆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保持对托运方人员、货物的运输服务;
(2)在运输期间承运方司驾人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3)车辆在托运方施工基地待命时,应作好准备,随时根据托运方的要求出车。
3.如果车辆需要取得有关当局要求得在上述线路及托运方施工区域取得许可证,承运方负责办理车辆、司机及相关的证书。
4.车辆应在托运方指定的线路或其它地方,进行运输服务。
第四条 装卸货地点: 安边镇、红柳河 。
第五条 运输期限: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按实际使用天数,并以托运方 确认的天数为准。
第六条 车辆的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1、承运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车辆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装货和卸货。装卸货物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车。
2、如果承运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载货物日期不能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本合同解除。
3.如果承运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运输服务,又不能及时提供合适的车辆,本合同解除。
第七条 车辆状况
1、承运方在装载货物前,应对车辆进行精心的检查和维修,使车辆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运输服务。同时,承运方还应保证车上配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持有有效证书的合格司机。
2、在整个运输服务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车辆发生磨损损坏或其他任何故障,承运方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车辆进行维修,使车辆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司机的职责
1、承运方保证,司机应根据托运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迅速地履行其职责。托运方将随时向司机下达指令和要求,司机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设备运转记录或路单,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以供托运方或其代理人查阅。
2、承运方应保证其司机时刻监督和管理货物的装载、摆放和整理。
3、司机应具有起驾驶车辆、运输、吊装等方面的全面的知识与技能。
4、司机或指定人员应保证及时向托运方 汇报车辆动态及车辆状况,并服从其指挥和调派。
5、司机 代表托运方,并处理现场事务。
第九条 司机的行为
在实施运输作业服务时,托运方认为不适当的司机,可书面通知承运方说明情况或要求替换。承运方应在24小时内给出明确书面答复或立即更换。
第十条 费用与支付
1、运输价格: 费用合计:
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运输及装卸费、过桥过路费,货物保险费、车辆险分摊费,各种税费在内的固定价格,不应因本合同生效以后出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或政策性变化而调整。托运方将不再承担除合同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2、运费的确认支付方式为:
运费的确认:以托运方代表 签认的天数或吨公里为运输量的确认依据。无托运方代表 和承运方代表 签字,托运方的财务及经营部门不予以结算。合同双方在此特别声明: 代表托运方是本合同运费量唯一确认人, 代表承运方是运费量唯一确认人,除这两位双方代表外,双方任何人无论在运输过程中和前后以外签认的运输量等文件都不作为本合同运输价款确认的依据和结算依据;无论运输路单、运输确认量单等文件是否该有甲乙双方的公章,只要以上文件无以上两人的签认也不能作为本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和结算依据。
支付方式为:运输任务完成后,以托运方代表 签认的天数或吨公里为结算依据,视托运方资金到位情况,现金支票或承兑汇票支付。
第十一条 税务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税务均由各自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在运输作业期间由于下列原因,车辆中断运输服务或不能使用,该中断运输服务或不能使用的时间,不计运输费用。
1、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及其他影响有效运输服务的事故。
2、车辆进厂修理或其他维护车辆性能的措施。
3、司机在车辆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不服从托运方代表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维修保养
1、在运输作业期内,如果车辆需要进行年检或进厂修理,承运方应提前三天向托运方申请。
2、在整个运输作业期内,承运方享有定期保养的权利,车辆连续工作 月或 公里定期保养时间为 小时,车辆需要定期保养时应提前三天向托运方申请,并按托运方确定的时间进行保养。车辆保养期间不计费用。
第十四条 承运方提供的项目
1、托运方支付所有的车用油料、司机工资,等相关费用(过桥、路费)。承运方提供物料并支付司乘人员的全部保险费及各种费用。
2、根据本条的规定,因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所有物资、油料、供应品等而引起的有关责任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转让
托运方根据生产需要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与其业务性质相似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第十六条 疫区及违反当地法规
如果承运方之司驾人员未经托运方或其代理的书面同意,或未得到托运方的书面指令,而与疫区发生接触,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承运方负责。由于司驾人员进行走私活动或从事违反当地法规的行为,而使车辆被交通部门或其他当地当局拘留,使车辆不能正常工作,司驾人员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
1、双方不得在车辆装卸载违禁品或其他可能使车辆被扣留的货物和物品。装载的易燃物、炸药、导火线、有毒及放射性物品及其他类似危险品,都应有安全可靠的器皿,并办理符合国家法令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手续。
2、托运方及其关联公司应事先把即将装载的易爆及危险品的性质及有关预防性安全措施书面通知司机。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运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托运方经济损失:
(1)承运方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
(2)承运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3)承运方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并由此造成托运方损失;
(4)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托运方指定的目的地;
(5)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方间接或直接责任,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的;
(6)承运方未经托运方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并由此造成托运方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和防止损失扩而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承运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托运人所损失的货物,托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方应保护托运方不受到任何追究和损害。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争任务等,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
1、承运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险及司驾人员意外伤害险、并投保所运输的货物运输险。
2、双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所有保险,均应将对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所有上述保险均应背书,放弃任何向对方及其合营者,以及与对方有合同关系的施工设施的所有人及作业者的代位求偿权。
3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复印件,或托运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战争、罢工、动乱以及政府机构的行动。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由各自承担。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作出详细解释。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托运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决定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偿承运方在此前发生的合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结构改装
在运输作业期间承运方提供的车辆不能满足托运方的货物运输要求的,承运方应当根据托运方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改装。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查阅记录
1、为审核和确认托运方向承运方支付的费用,托运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审查承运方及其司机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帐簿、记录、程序、信函、收据、凭证和文件等。
2、如果托运方对任何资料及计费依据有异议,而且承运方不能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证明材料,则托运方有权拒付。
3、对要求付款依据资料,托运方有权得到足够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密
除非事先得到合作双方的一致同意,托运方及承运方保证其本身以及与其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人员:
1、不向记者、也不在书籍、杂志、期刊、广告、广播、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中公开下列资料:
A、本合同的条件及条款
B、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设备及雇用人员;
C、合作双方人员所掌握的有关作业的其他资料。
2、不向与本合同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通知
1、 为执行本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均可按照下列地址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方: 承运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
电 话: 电话:
开户行名称: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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