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可以公证吗?

家里看上一套二手房,是老干部局集资建的小区,小区还新还没办出房产证,而且这种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办房产证很麻烦,可能还得几年都说不定,我家看上的房子房主是一个老太太,她老伴是高级干部,03年已经去世,08年建房的时候,老干部局给老太太分了这套房,算是照顾高级干部遗孀的福利,老太太只象征性的付了10万元房款,现在老太太卖这套房,我们只能签个协议,房子是现房,这个协议能公证么?以后这种福利房能办下房产证么?以后能办的话是直接办成我们,还是得先办成老太太再过户给我们?

没有房产证不可以公证。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被允许进行交易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房产的买卖以办理了权属的转移登记(就是所谓的过户)为标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会保护不能过户的房屋的产权交易。

公证房产所有权流程:

1、首先先要准备好房屋房产公证的资料。

2、准备好房屋房产公证材料之后,办理房产公证的人必须亲自到房屋房产公证处提出房屋房产公证申请,填写房屋房产公证的申请表格。

3、房屋房产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房屋房产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房屋房产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办理房屋房产公证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办理房屋房产公证的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房屋房产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房屋房产公证人核对完办理房屋房产公证信息之后,办理房屋房产公证的当事人当着房屋房产公证员的面在协议书上签名。

扩展资料: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也会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厦门限制房产委托公证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不得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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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5

不可以的。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一、出售方

1、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

二、购买方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此外,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

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括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查的内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公证

第2个回答  2018-08-03
二手房没有房产证不能公证
二手房买卖的前提是出卖方已经取得产权证,否则出卖方的产权是有瑕疵的,无法交易。公证机关是对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但你们的交易尚不合法,所以这种情况无法做公证。
首先,从我国法律政策上来讲,没有产屋权权证的房子是不被允许进行交易的。因为我们国规定,房产的买卖以办理了权属的转移登记(就是所谓的过户)为标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会保护不能过户的房屋的产权交易。
其次,建议大家较好不要买这种房子,因为如果没有产权证那么将不能够贷款、不能够过户、也不能够办理公证,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也会是无效的。
第三,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不能够办理过户的话,那其中所隐藏的购房风险将会很大,不进行过户的话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原来业主的。例如,如果原业主离异的话房产将会被分割,如果他有债务被起诉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法院列入可执行的财产。
目前存在好多公司打着公证的旗号在进行操作,但这实际上对买方来说,存在的风险特别大。一般公证书的方式主要是以委托公证出现的。其实,这样的公证书,业主(委托方)是可以单方面撤消的!所以存在风险。
但是做什么事都不能太绝对,没有房产证对你有没有影响,有什么影响,要看房子的具体情况而定,房子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是商品房还是农民自有的房子,这些都会影响到你买房子的效力,如果是城市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当然是个很严重的问题,但农村的房子,没有证是很正常的。
当然,无论是哪儿的房子,对方既然没有房产证,买给你房子,对方肯定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是否要买这个房子时,一定要想清楚,以后会出什么样的问题,出了这样的问题,如何去解决,你应当把你所想到的,都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以后即使买卖合同无效,那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还是有效的。因此,建议,如果房子对你实在是很有诱惑,不防买下来,但在买房子之前,一定要好好想想,以后会出什么问题,把这些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办法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对你以后出现纠纷是很有用的。当然较好是不要约定你明知道房子没有房产证,而只是约定你们买卖房子的时候没有房产证,以后要卖房人协助你办理房产正就可以了,如果明知道没有房产正,以后也不可能有房产正,那就是你的过错了。
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取得房地产权证,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每个购房者来说,没有房产证的商品房都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
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只关心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质量、户型、物业管理等问题,对《房产证》的重要性不了解,另外一部分已购房者由于已经使用房屋,认为即使《房产证》没有办理也没有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对《房产证》的办理所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样不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可能纵容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房屋没有产权证的危害:
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尚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购房者将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在房屋被拆迁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3、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
5、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时,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地产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可以被开发商的债权人依法强制执行;
6、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什么房子没有房产证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情况有:
1、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2、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
3、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4、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
5、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
6、土地产权存在纠纷
7、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10、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11、土地、房屋被有关部门司法查封
第3个回答  2018-07-27
房子没有房产证,但公证处公证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公证处公证不等于有了房产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唯一合法凭证。各种原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转移登记。
附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要看具体的公证事项,大部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需要当事人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的。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