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负监护责任,政府能不能强制执行?

我楼下住着一位27岁的小伙子,是个精神病人,经常去我家踹门,用石头砸门,现在已经将我家的防盗门砸坏了,锁眼里订了钉子,我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回家了,其监护人无理取闹,不仅不给赔门,还说什么我报110报的他儿子病情加重了,难道对这种人就没有办法吗?我一级一级的反映,已经反映到了政法委,政法委也为此事召开了两次会议,但至今没有解决结果. 原因是: 1.精神病人的父母不监护,天天去卖菜,公安说不能强制监护人.2.政府捐助了一部分钱,让送精神病人去医院,监护人不同意,公安说不能强制.公安的说法有正确吗?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负监护责任,究竟能不能强制执行?请问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有权威部门认定小伙子确实是精神病患者,其次告知其父母具有的监护权,对于你说的破坏你的防盗门可以请其监护人进行维修或者是恢复原状,如果确实打扰到你们的正常生活,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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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7
到法院起诉。精神病人如果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第2个回答  2013-08-17
去法院起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