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主要职责、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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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安全,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违法行为;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构,监督法律的执行;器官是对犯罪和犯罪等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机关。他们在责任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具体的区别是:

1.该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2.责任不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但不能起诉和审判罪犯。检察院可以公开上诉公安机关移交的钥匙。法院将作出判决。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就不可能直接逮捕嫌疑人。

3.功能上的差异。公安机关是中国法律的具体执法机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法的司法机关,三者的责任是不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检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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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4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负责公共安全,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主要指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它们的主要区别为:

1、职责的不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但不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审判,而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进行公诉;法院则进行判决,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是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

2、职能的不同。公安机关是我国的行政机关;而检察院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三者职责不同。

3、角色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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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主要职责分别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共安全,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执行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而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对违法犯罪等行为进行法律裁决的机关。它们在职责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具体区别为:

1、职责的不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但不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审判,而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按键进行公诉;法院则进行判决,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是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

2、职能的不同。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法律具体执行机关;而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审判机关,三者职责不同。

3、机关性质不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国家的政法机关。而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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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警方)的职责是: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管理户口、公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民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市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其只要职责是:

法院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管理秩序、贪污、贿赂、妨害婚姻、家庭等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案件。
(二)依法审判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其它动产案件和损害赔偿、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以及企业破产等民事案件。
(三)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案件。
(四)受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五)审判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办理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它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的执行工作。
(七)依法办理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国家赔偿胜诉案件。
(八)负责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依法治理工作。
(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8-17
通俗来说公安机关是做菜的,检察机关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和办理,然后将案件送交检察院,检察院再继续审查并确定是否批准逮捕,逮捕后再送交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