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甲贷款500万给乙。到期后乙无力偿还。甲于2001年4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乙还贷500万及利息、滞纳金40万。乙没有上诉但仍未履行。甲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乙的机器设备。执行过程中,乙的其他几个债权人于2001年8月向法院申请乙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经查,乙总资产2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400万,一处厂房价值100万,因欠亮昌公司贷款80万(履行期为2001年1月),双方与2001年3月20日补办担保手续,抵押给亮昌公司。乙公司总负债300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600万元,国家税款100万元。
1.受理破产案件后,甲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法院能否继续执行?为什么?
2.乙欠亮昌公司的80万贷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