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公司吗?

如题所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因各种法定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实践中确有一些公司或其他法人单位因为种种原因而不主动申请或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的情况。
对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对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及其他企业要赋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直接注销权。
其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直接注销权没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
根据法治行政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
但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均没有授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经济实体的任何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