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刘某(男,15岁)和邻居杨某(男,20岁,物业人员)是好朋友,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杨某带刘某到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加之5000元的物品。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斗殴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并喝令刘某放下匕首,停止侵害。刘某已扎红了眼,看到民警过来,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处,说:你们别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反正都是坐牢。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刘某击伤。民警随即将刘某、杨某等6人抓获,直接带回派出所审查。回所后,立即经派出所所在批准办理了立案手续,并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杨某、刘某办理了拘留手续,但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李某对刘某、杨某分别进行了讯问。第一次讯问后,刘某听同监室的人说可以请律师,便问办案人员李某,自己是否可以请律师,李某答复,可以请律师,但会见必须经公安机关比准。
问题:1刘某和杨某构成什么犯罪?请简要分析。
2、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1、杨某带刘某到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抢夺,刘某未满16不应对此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加之5000元的物品。——盗窃罪刘某同样无需对此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斗殴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为重伤)。此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刑法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刘某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4、拘留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派出所所长无权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5、应当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未报告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6、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诉法116)
7、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诉法33),未告知是违法的。
8、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诉法33)
。犯罪嫌疑人请律师,无需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08
1、2011年5月11日上午9点,杨某带刘某到商场门口,并指使刘某乘行人王某不备抢走其背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此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5月20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单位宿舍,窃走加之5000元的物品,已经达到数额较大和规定。此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犯罪过程中刘某是从犯。
3、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斗殴中,杨某交给刘某一把匕首让刘某使用,刘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几刀(后经鉴定为重伤)。此行为属于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4、因刘某只有15岁,所以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他罪行不负刑事责任。杨某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本案的主犯。应当对三个罪名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5、派出所所长无权批准立案、拘留。立案、拘留应当由公安局长批准的。派出所长未报告使用武器的情况也是不对的,应当对全案情况进行汇报。在向杨某、刘某宣布立案、拘留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诉他们有权请律师的。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