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预告登记是开发商保留还是交给购房人?

如题所述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的制度,它保护的是买受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受人)的同意而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卖方一房两卖而导致前面买受人的权利可能遭受损害。
若真正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应尽快到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此条,预告登记的效力是针对不动产处分人和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在预告登记存续期间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即无法享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另外,关于A反悔的问题,A、B之间由房屋买卖合同来约束,B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若B选择后者并诉诸法院,应会得到支持,法院将判决将不动产所有权判归B所有。
所以,房屋预告登记无论是开发商保留或是交给购房人 都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开发商履行义务,都是可以保障购房人权力的!
建议再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办公大厅都有便民咨询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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