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签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签,不会被注销
除非是自行申请注销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将会介绍关于居住证签注和东莞市居住登记、居住证注销条件的信息
一、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到受理点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满足注销条件的对象及情形如下:
(一)注销居住登记的对象:
1、主动申报注销的对象:
本人
用人单位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2、在工作中发现的对象:
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
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到其他地市申报居住登记
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居住证对象:
居住登记被注销的
申请注销居住证的
骗领居住证的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三)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
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
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3、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
书面情况说明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不需要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温馨提示:
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移动申报终端如警务通、手机App、微信等进行申报,使用本人账号,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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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东莞政府服务热线-注销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