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国会的基本权利

如题所述

  美国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到第一条结束的条文赋予了国会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权力包括征税、贷款、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创建移民程序、立法规范破产、发行货币、规范度量衡、惩罚伪币制造者、设立邮局和驿路、保护版权、建立法院系统、惩罚海盗、宣战、募集、维持和规范陆军、海军和民兵、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等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征税、规范州际和对外贸易和宣战。其它的宪法条款赋予国会规范其自身、规范选举人团、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权力。国会也可以规范州际关系、最高法院复审案件的范围,以及提出宪法修正案。

  后续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国会的权力,例如在总统选举中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时选择总统和副总统(第十二条)、征收所得税(第十六条)、在总统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时决定代总统(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条)和统治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第二十三条)。

  英国国会

  国会已拥有下列四种权利:
  1. 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征税;
  2. 不经国会承认不得立法;
  3. 国会可弹劾大臣;
  4. 包括对外宣战和议和等重大事务,国家大臣可强迫国王接受其忠告。

  立法是英国议会的第一项职责。所谓议会的至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从理论上讲,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宪法以下的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补承认任何人和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英国议会的历史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议会就是通过掌握财政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后,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权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

  虽然,“从更实际的意义上说,政府控制着下院”,但议会毕竟时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监督政府。

  法国议会

  法国议会被放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首先是拥有广泛的代表能力,但由于分到的权力份额较行政权少,而丧失了本该属于议会的最高权力,只能屈于行政权力之下;其次是其中立的特点,仅仅被看成是行政权力调和各方矛盾的工具,而自身没有独立的影响力;然后是虽然作为国家最高的利益协调中心,却仅仅是一个华丽的外表,因为在其中唱主角的并不是议会。

  各项法律都要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表决通过,国民议会有权提出法案,借助调查委员会还可以掌握监控权。此外,国民议会有权制裁政府,主要是对政府不信任动议作出表决,或在政府宣布某条重要政策时拒绝给予政府信任。但是,总的说来国民议会的权利是有限的。目前情况下,如果国民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法案,政府可以求助宪法49条第3款,该款允许不经过投票直接通过法案。

  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有权对表决的法案提出修改意见,但需要政府同意。在实际上行政机构的权利分量远远超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如果政府完全反对,议员修正意见获得通过的情况几乎没有。

  共和国总统拥有一个致命的武器,就是解散议会(宪法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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