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礼与德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德”属于内在修养要求,而“礼”属于外在行为规范,“德”与“礼”互为里表,构成了人格塑造的内外统一。周人认为要完成礼治,必须加强养德,这样社会秩序才会令人心服,因而礼制无疑促进了道德的深化又反过来有助于实现礼制。

体现在西周礼器上,周人与商人也自有异趣。商人礼器可谓一种奉神之器,周人礼器则含有一种戒人之意,礼器的固定化与社会的法制化是相适应的。周礼的思想和制度藏于尊爵鼎彝等神物之中,这种宗庙社稷的重器寓含着法律条文的内容,这与商人偏重祭神功能和含糊人伦界定有所不同。由西周宫室建筑看,布局合理、规整、严谨,前堂后室连为一体,显然是依照宗法礼制,将生活场所和政务场所结合,体现出完整、系统、严密的“家天下”特征。在丧葬中,成批礼器也说明周礼的森严,其中尤以列鼎制度为甚。考古学证实,列鼎数目确因主人身份高低而有严格规定,其他随葬礼器多少也有相应的配置数目,都能反映出墓主生前的地位等级情况。这一切表明,西周的礼制确实得到强化,而道德自然要遵循礼制所规定的角色、如僭越,即为违礼,不愿安分守己而超越等级规定,便被视为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就会受到社会谴责。

由于周人坚持宗法制,殷人“孝”的思想也是“礼”的基础。殷人固然强调“孝”,但没有具体详细的实施。而周人不但建立起“孝”的权威,而且制定出较为完备的条律。他们相信祖宗鬼魂的存在,以向先祖献孝来加强周族的团结。同时对父母的奉养、服从、尊敬更切实地付诸日常生活中。因而,“孝”这一道德要求,成为周人重要的道德纲领。他们倡导敬祖,结合社会现实,道德规范具有能动性和有效性,使“天人合一”的宗教思想延展到“天人合一”的伦理思想。由宗教到伦理,是商周文化转变的重要特征。“以祖为宗,以孝为本”,家族血缘扩展到政治领域,自然形成合理有机的体制。

在宗法礼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道德意识也深入人心。因而,在周礼的框束下,形成普遍的道德追求,以此建构起人人必遵的道德观念,形成社会的有序运转。谁若大逆不道,不管是贵族还是平民,“是可忍,孰不可忍”。

总而言之,周人的敬德保民还是要服膺天命,但比较一下《商书》和《周书》就会发现,二者在宣扬天命时所强调上天授命的条件是有差别的。《商书》在讲上天授命给有德者以及有德者才能保天命时,德的内容重神而抽象,而《周书》所宣扬的周先王之德和诉说殷纣王的不德就重人而具体。周代形成的一套道德伦理规范,归结起来不外以“父权”为轴心的“社会伦理”和以“君权”为轴心的“政治伦理”,而这也正是天命的实际内容。他们极力宣传所建立的一切社会政治制度都是天帝的决定,“天秩有典”“天秩有理”,事实上是借用天命来神化社会的等级区分和人伦关系,遵从上天的命令和安排当然也是有德的表现。周人正是将天上人间结合起来,把“天命无常”和“敬德保民”连为一体,这体现出周人以德配天、注重人事的理性精神。只有周王有权祭天,那么不管春耕秋收,他都要率臣民求佑谢恩,人们相信人事可以影响天神的那种巫术成分。因而人间治理得好,便以为天降福祚;人间治理得不好,便以为天降灾殃。久而久之,周王一方面仿佛成为天神的化身,操持着天神的诸种事务,以君临国家统率万民;一方面又必须恭谨从事,以民为鉴,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正如郭沫若在《青铜时代》中所说,周人极端尊崇天的说话都是对殷人说的,而有怀疑天的说话都是周人对着自己说的,周人继承殷人的天的思想只是政策上的继承。也就是说,周人对天又怀疑又崇拜:怀疑只在统治集团内部讲,强调“敬德保民”才是治国之本;崇拜则对全社会讲,利用天命树立自己的高大形象。这完全是统治上的需要,而恰恰也说明周人头脑的清醒。

但是到了西周末年,随着周王室的衰落和各诸侯国经济、政治势力的发展,人们的神权和王权意识都在削弱。劳动人民的逃亡反抗,新兴封建势力的扩张,王室贵族之间的内讧,使僭越违礼之事层出不穷,既冲击着贵族专政的世卿世禄制,也不断动摇着上帝的权威。人们对上帝的怀疑和诅咒,对自然界变化的唯物解释,使西周以来的统治思想受到很大冲击。在这种新形势下,一方面统治者仍然宣扬自然变异是天在赏善罚恶,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结果;另一方面,人们的天、德、礼、孝等思想观念,则产生了巨大的动摇和革新。这样,西周“敬德保民”的确曾带来过欣欣向荣的国势,但由于坚持不力,导致后世失政,最后造成西周覆亡。随着统治机构的崩溃,天命受到诘问,而民本思潮由此而兴,不能不说西周的道德、秩序完成了其承前启后的历史使命。

建立在敬德保民基础上的天神观念,在西周时人们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它一方面保留了自然界百神之长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宗法礼制的保护者,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纠缠在一起分辨不清。这种情况使中国文化长久以来形成天人关系的难解难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总不能分道扬镳,道德似乎便是一种天道与人德的结合。而由于西周天命神学的主要内容是为宗法国家作理论上的辩护,所以后来的中国文化对天命神学无论是继承、改造还是批判,都是围绕着对宗法制度的不同态度而展开。这种情形也就规定了中国文化以政治道德问题为主要内容,而不是把客观解析自然万象作为积极目标。尽管后来不断有人探究人主宰万物的能量,但总是很难反拨历史的巨大惯性。夏、商、周形成的坚实的文化基础,实在造就了传统观念的深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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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5
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是伦理道德性。“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一类的说法容易让人感觉,所谓的“礼”就是道德,而礼与刑的关系其实也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道德是指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的总和。[1]其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或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礼”渊源于祭祀,至迟在夏代已经出现,但并未形成整齐划一的规范。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人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2]礼所维护的价值理念,就是仁义,其蕴涵的价值追求就是“成德”“治世”。但礼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而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法律的质的特征不外乎三者:一是行为规范,直接指示人们应为和不应为之事;二是有强制性;三是有公共机关去执行。礼是不是法律,关键在于它是否有强制性、执行性。孔子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3],显然表明德与礼是不同的,礼是有强制性的,因为没有强制曰“导”,导之不灵,则要以礼“齐”之。孔子要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动”[4],礼管到了人们视听言行的各个方面,是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则。“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