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各个海域的休鱼期各是什么时候

如题所述

中国沿海各个海域的休渔期时间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其中刺网休渔时间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扩展资料

中国实行休渔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下:

1、中国在黄海、渤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覆盖沿海11 个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休渔渔船近10 万艘休渔范围为北纬12度以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2、休渔期所禁止的作业类型各海区有不同规定,如渤海禁止除网目尺寸90 毫米以上的单层流刺网和钓钩外的其他作业类型,而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禁止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在禁止范围内的作业在休渔期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

3、伏季休渔属于“命令与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较简单,管理成本较低,是迄今为止影响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施行最为彻底的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休禁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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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0
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休渔期分别始于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时间分别为2个半月、3个月和2个月
我国海区伏季休渔制度简介

我国自1995年起在黄海、东海2大海区,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个月至3个月的禁渔期以来,这3大海区连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至今,为缓解过多渔船和过大捕捞强度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遏制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势头,增加主要经济鱼类的资源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2004年伏季休渔的具体安排为:

东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南海: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闽粤交界海域:按农业部有关要求,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7-04

休鱼期也叫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我国海区伏季休渔制度简介:

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制度。东海海域通过几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以带鱼为主的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根据农业部农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


截止2017年7月:休渔期政策

一、 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 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三、 休渔时间

(一)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 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 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 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七) “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o31'37.40"E,23o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o50'43"E,21o54'15"N)连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