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分工和作用

如题所述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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