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使用案发时国家条例,现废止的条例,是否违规

如题所述

这需要牵扯到法的追溯力问题了
一般来说,在判决时适用的生效的法律法规,后来被废止的,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刑法最早有一条“流氓罪”,这是一条包含很广而且判决很重的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后来刑法修正案,将这一条笼统而且法官裁判权很大的条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将其分拆为多个罪名,包括强X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行为罪刑法定。
但是,曾经以流氓罪被判刑甚至被枪决的犯罪分子,并不能认定法院判决有误,由于当时判决的罪名并无错误,因此不能因为该罪名被取消就认定为冤假错案。
同样,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里也有规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如判决生效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废止的,不能因此而要求再审,也就是说,只要当时法律法规使用无误的,就不能认定违法或违规,以此做出的生效判决依然有效

我国法律的时效性,很大程度是依据案件审理时的法律,而且在不同案件中,法律倾向和保护对象也不同,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不限制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但这里有一个时间节点,即审理和判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如一个案件十年前被判决,当时合法,而现在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新法不具备对以往事务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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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0
不违规,当时判决按当时法条执行很正确
第2个回答  2015-08-10
确实应该使用案发时的规定,从旧从轻原则啊追答

如果新法比旧法轻,就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