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政策则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政策还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就是说,与财税〔2000〕91号文件相比,新政策增加了“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两项原则规定,将更方便实际操作。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公司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人身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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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公司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人身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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