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为A(中方)、B(美方)、C(美方),现做股权转让如下:1.将中方A出资方持有的40%股权全部转让(平价转让,当年出资时是80万美元,现在也是按80万美元转让)给另一个新的中方出资方D;2.将原美方出资方B持有的40.91%中的6%(平价转让,当年的6%是13万美元,现在也是按13万美元转让)也转让给了该中方出资方D。请问这其中要交哪些税金?怎么交?
这种所得税应该是在地税交的吧?我其实还是不太明白老师您的意思,就是说具体操作那块,是不是从成立到今年期间每年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股东也要交企业所得税呢?印花税的话,应该是按照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征的吧?
追答我不是老师,别客气。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上面是所得税税法的规定。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出售股权获得利得,应当缴纳所得税,由其子公司进行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股东的情况是要区分处理。
境内的股东不需要。境外的股东要看该部分分利是不是2008年以前累积形成。2008年以前免税,2008年以后则不免税。另外,根据一些规定,如果该美资投资方的股东在境内,并且达到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