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签订合同有,合同联签单,目的是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审核记录,但公司领导要

出具会议记录,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想对合同联签相关部分负责人追责,这个能追责吗?

这属于内部责任追究问题,与外部人员及合同相对人无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原则,合同只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才负具体法律责任。但是,公司由于不是一个自然人,只能由其法定的代表人或公司授权代表人签字,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你的问题涉及到,如果公司承担了责任以后,公司负责签字的人,或者作出该决定的相关责任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要看公司对这个问题持什么态度和立场。如果公司决定应该对这些人进一步追究责任,那么在完善相关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之后,就可以依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公司不打算这样做,那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若公司想要追究内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除了公司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外,还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对外签署合同行为负责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规章制度里要有明确规定,这个人是负责这件事。其次还要证明这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也追究不了他的责任。

至于你们公司想要用集体决定的方式形成集体承担内部责任的形式,也是可以的。这种方式在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过程中经常用到,在决议上签字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可以免除责任。但,无论如何,想要最终追究到个人责任,法律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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