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存在争议

如题所述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理解有误:婚后家庭的收入均属于双方共有,即使一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另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还贷部分也能享受一半。)。这样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妇女从家庭生活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家庭的角色分工会出现一些改变。
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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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客观上加剧“AA制”契约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前两次司法解释相比,关于家庭财产的解释占了很大比重。在房地产经济下,房产成为影响人们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传统的婚姻纠纷焦点逐渐集中在房产分割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深刻改变人们以房产为中心的婚姻行为:结婚前以婚前协议确定双方个人财产,以登记注册确定房产归属,以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孳息及收益归个人所有;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彻底实现“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现代契约婚姻。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旨在为房地产经济下的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会加剧“AA制”的契约婚姻,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的总体取向是以“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其结果是减少分割财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的成本,统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减少基层法院积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部门立法”逻辑在客观上加剧颠覆了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础,即“家庭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