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单位干了十年以上,劳动合同是这样的:开始是和原单位签的一年一签,签了五年半,合同到期了单位就给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的是因个人原因解除,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解除了以后我还是在原单位上班,公司也没说不用我。我还一直上班,05年6月至08年6月这三年我的合同就是外包工了,我也没和外包公司签过什么合同,怎么成外包工了?外包这一段还没有给我上保险,08年6月至09年6月合同是劳务派遣工,这次签的是三年一式三份的,09年7月至13年6月是和原单位签的是四年的一次,马上我的合同到期了单位说不续签,我有几个问题问一下:1.我有一段保险没有断了就是外包工那一段我想问一下向我这种情况谁给我交是原单位还是外包公司2.要是补偿应给我几个月的?3.我之前那五年合同到期当时也没给我补偿,那几年还有什么说法没?可以和后面的四年累计在一起算吗4.我劳务派遣合同还没到期原单位就又和我签了合同这是怎么回事合理吗?最好是专业人士或曾有过这方面经历的帮忙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