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求解

据了解,陆云有位于某市古城路的一套26平米的房子,在2010年9月的同一天,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这栋房子以50万元和51万元卖给了刘某和李某,并将房子过户给李某。意外的是,两个买房人认识,在发现购买了同一套房子后,找到了陆云。刘某将陆云告上了法庭。
问:两个合同是否都有效?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只有一个合同有效,就是最先签订的李某。如果刘某支付了钱,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如果陆运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如果那时陆运仍拒绝赔偿,此案将进入司法程序。相关依据是合同法。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答案满意吗,记得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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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9
两个合同均有效。
《民法通则》对买卖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认为,这里所指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能是对于特定物买卖的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对于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就本案来说,陆云和刘某之间的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刘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陆云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因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
尽管刘某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这是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的,而不是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双方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不能由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应办理注销手续,况且,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也无权主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以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前提的,而并不是买卖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责令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说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并不决定双方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房屋买卖。在本案中,如果认定陆云和刘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刘某就无权请求陆云办理过户手续以履行合同,陆云也不必负违约责任,这对于刘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刘某虽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对于陆云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因陆云的“一房二卖”行为造成的,所以陆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