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新准则应用指南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选用适当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建立、健全确定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得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调节利润,也不得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公司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明确区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准则变化造成的影响,不得相互混淆,也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人为调节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会计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摊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提费用
是取消了。
附注: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主要原因。
原制度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性有偏差。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
待摊费用不是资产。原制度中所说的“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付,应当由当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列为企业的一项资产项目。被划为入资产范畴。而所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企业来说具有有用性。可见资产的本质是一项经济资源。待摊费用最直接表现为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待摊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被划入资产的范畴。
预提费用也不是负债。原制度中所说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预期确实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所谓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作为现实义务,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生的结果。只有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才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负债。然而,预提费用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同样不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不能被划入负债的范畴。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实际均是费用要素。所谓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的发生将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发生都会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减少企业的利润,最终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符合费用要素的定义,二者均应被划入费用要素的范畴。
老师,可不可以把(原待摊费用是先支付再摊销的业务,现在直接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原预提费用科目是先计提再支付的,现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您说的这句话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不然我也不太明白,谢谢!
追答好吧。
一次先交一年的房租,这个在以前,支付时分录:
借:待摊费用-房租
贷:银行存款
再每月分摊: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房租
那现在取消了待摊费用 用的是其他应收款 如果是一次就交了一年的房租的话?怎么做账呢?交租方怎么做会计分录,收租方怎么做会计分录呢?
追答哦,没打完
现在支付租金一方,假设一月1000元,一年共12000元,在1月1日一次性支付
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房租预付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每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房租 1000
贷:其他应收款-房租预付 1000
收租方涉及的业务较复杂,主要是税务一块。按准则要求,租出去的房产属于投产性房地产,其相关税费应该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在管理费用里核算
收到租金确定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算相关税金入账(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附、地方教附、印花税及其他地方小种种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相关税金明细
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房产折旧费)
其他可能发生的分录需要看具体费用及公司核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