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第七章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监督,包括检查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设立条件维护、清算注销、年度考核等方面,处理举报投诉,对存在问题进行警示谈话和监督整改,以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则承担更高级别的监督,包括指导监督下级、组织专项检查、实施表彰和行政处罚、年度检查考核等,并处理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申请。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制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律师事务所整体情况,监督下级管理,组织表彰活动,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公开相关信息,并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等事项的核准和备案。对于跨省分所,其设立、变更等信息需同步通报给相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强调公正执法,保护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层级监督和与律师协会的协作,确保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结合。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将受到法律和行政处分的追究。


年度统计和工作总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他们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些信息,以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运作和有效监管。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8日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附则8章6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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