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请法律专业认识赐教,谢谢!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可以享有选举权,但是被选举权等其他政治权利由于服刑的原因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5-15
根据你的陈述,分析如下:

一、有.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请综合客观情况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5-16
没有。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在主刑执行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