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引起工人死亡,作为房主应承当什么责任?

房主发包给灌楼面的老板(由于我们这边农村都是和老板口头议价,双边谈好合适就做,没有书面合同),老板找的工人,做事的工具也是老板他们自己的。其中由于工人操作不当,造成一死一伤。我想问下作为房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及承当不了民事中的经济赔偿会不会上到刑事责任?

任何情况下户主都会有一定的连带的责任,尽管不是一种违法的责任,但在经济赔偿方面是必须有一定的责任的。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房主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调解比较困难。受害的农民工一方,有的起诉房主,有的起诉包工头,多数把房主和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各异。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包工头赔偿,房主无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包工头与房主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对于加工承揽,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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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28
首先不会因为承担不了赔偿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如果涉及诉讼,判决你承担责任,二你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则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自建房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房东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房东作为定作人只对自己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承担责任。
其次,房东作为定作人,往往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一定的过失,即选任的承揽人没有资质,所以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需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分析确定。
第2个回答  2013-03-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建设方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具体承担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你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你建设的房屋有没有征地手续?有没有规划许可证?有没有建设开工许可证?工程有没有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施工单位有没有民用建筑工程资质?施工方的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工人是否有没有上岗许可证?这些都是建设方应该落实并监督的事情,你没有尽到这些责任,还有工人施工的最大受益者是建设方,现在工人出事了,你一定要承担责任,这样死去的人阴魂才会得到安息,你负担了一部分经济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第3个回答  2018-11-28
你请的是灌楼面的人,你与灌楼面的是合同关系,工人受伤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也就是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力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第4个回答  2013-03-21
作为房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这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当由施工方的组织者承担责任。
更加谈不到刑事责任的问题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