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类型

如题所述

卫生法律关系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

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

1、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

2、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3、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

4、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

5、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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