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公检法部门中的警察或法官、检察官是否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如果是为什么这几个部门不遵守
答非所问

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一般群众,不具有特殊性,是一般法。而警察,法官,检察长,等公职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因代表国家形象而必须用特殊的法规进行规范,不宜用普通法《劳动法》规范。因而有专门的特殊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调整。属于特殊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法律分析
警察是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按其执行的任务不同,各国分别设有不同的警种,如户籍、交通、刑事、司法、治安警察等。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是在与国家机器的形成的同时出现的。中国在先秦时代已出现具体执行警察职能的官吏。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军警一体的体制,警察始终未能形成独立于其他部门的组织系统。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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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11
看他们是不是有编制,有编制的,他们就是公务员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有编制的警察、法官、检察官等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没有编制的,一般就是所谓的协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没有编制的协警等,受劳动法的调整。

公务员应该受公务员法的调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1-11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一般群众,不具有特殊性,是一般法
而警察,法官,检察长,等公职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因代表国家形象而必须用特殊的法规进行规范,不宜用普通法《劳动法》规范。因而有专门的特殊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调整。属于特殊法
特殊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第3个回答  2013-01-11
市场经济 。。。